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游会真人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经开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 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了《芜湖市学前教 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8日
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县市区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回收租赁民办园等方式增加公办学位,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
(二)支持各县市区落实公办园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动态调整投入机制 。
(三)支持各县市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的资助工作 。
(四)支持各县市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包括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鼓励公民办幼儿园创建为优秀园,提高幼儿园优质率。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一)基础成效因素(权重50%)
1.普惠性资源(权重4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因素按照各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各县市区支持民办普惠园发展的资金不少于所获得的普惠性资源奖补资金的 50%。
计算公式为:普惠性资源奖补资金=县市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40%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总额。
2.幼儿资助(权重5% )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资助困难幼儿的资金缺口因素,在中夹下达的资助资金不能满足各县市区全年资助资金的情况下,按照其资助困难幼儿的资金缺口情况由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助,幼儿资助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总额的5%。缺口资金10万元以内,不予奖补;缺口资金10至30万元,按照不超过缺口资金的30%奖补;缺口资金30至50万元,按照不超过缺口资金的50%奖补;缺口资金5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缺口资金的80%奖补。
计算公式为:幼儿资助奖补资金=(县市区全年幼儿资助资金-各县市区中夹资助奖补资金)×奖补比例。
3.优秀园(一类园)(权重5% )主要考虑推动幼儿园高质量发展等因素,按照各县市区获得市级优秀园(一类园)的比例进行资金分配。每所园的奖补资金不高于10万元。
计算公式为:优秀园(一类园)奖补资金=县市区优秀园(一类园)数/全市优秀园(一类园)数×5%×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总额。
(二)投入产出因素(权重 40%)
主要考虑各县市区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新建改扩建、回收租赁等方式新增幼儿园学位供给因素,按照新开公办园班级数比例分配资金。
计算公式为:投入产出奖补资金=县市区新开公办园班级数/全市新开园公办园班级数 ×40%×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总额。
(三)改革创新因素(权重10%)
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获得学前教育省级实验区个数等因素,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实验区个数平均分配资金。
计算公式为:改革创新奖补资金=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总额×10%/学前教育省级实验区个数。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上年度绩效目标 完成情况 。
(二)当年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重点工作任务、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绩效目标,同时明确资金申报项目。
(三)资金申报项目的佐证材料:普惠性资源奖补主要包括普惠性幼儿园学生数、普惠性民办园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等;幼儿资助奖补主要包括上年度资助人数、资助资金拨付凭证、中夹资助资金分配表;优秀园(一类园)奖补主要包括优秀园(一类园)认定文件等;投入产出奖补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竣工验收报告或回收租赁政府纪要及合同、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开园批复、班级规模、招生计划等;改革创新奖补主要包括省级实验区认定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在完成资金评审后应及时分配下达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应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细化市级奖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指导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八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将此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继续保障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不得出现“挤出效应”,用市级资金代替本级应承担的教育经费,确保财政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只增不减。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各县市区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使用过程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及的县市区将取消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
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和分配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两年。原《芜湖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22〕283号)同时废止。